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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户外广告合规指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2-06-20 17:06 【字体: 小   中   大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户外广告合规指引的通知


全省户外广告活动参与者:

    为规范户外商业广告活动,坚持正确广告宣传导向,提升广告的文化内涵和审美质量,正面宣传海南自贸港形象,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户外广告合规指引》,现予以发布。

    请全省各类广告市场主体组织学习,推进户外广告合规指引的落实,健全广告发布审查机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海南自贸港高质量发展。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户外广告合规指引

为有效规范户外广告活动,提升户外广告内容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户外广告应当合法合规体现文化底蕴和审美价值的定位,加强对户外广告的规范和指导,帮助市场主体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户外广告良好秩序,推动户外广告充分彰显海南特色文化,成为宣传海南自贸港形象的靓丽风景线。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市场主体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沿街商铺店招以及广告牌、宣传栏等户外商业广告。

三、合规提示

(一)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以健康的形式表达户外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恪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坚持户外广告是展现地方文化和城市形象的载体,倡议各类广告主体注重户外广告文化内涵和审美价值,提升文化质量,依法开展户外广告活动。

(三)户外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健全户外广告合规管理制度,及时清理撤除不合规广告。全省各公共场所管理者、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户外广告合规管理,建立健全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核制度,完善审核流程,严格审核标准,避免广告风险。全面自查清理已发布的广告内容,及时发现并撤除不合规户外广告。

(五)户外广告用语应当理性客观,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户外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七)利用广告代言人代言的广告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八)户外广告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四、违法违规易发情形提示

广大户外广告活动参与者要坚决杜绝《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不触碰法律红线,规范户外广告发布行为,营造海南自贸港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在户外广告发布活动中的禁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易发违法违规情形:

(一)户外广告中出现利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借重大政治活动等名义进行商业炒作的内容。

(二)户外广告中出现影响海南自贸港形象、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三)户外广告中出现对商品或服务获奖、评优等情况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以及利用“老字号”等进行虚假宣传的内容。

(四)户外广告中使用“第一家XXX”“首家XXX”“十大XXX之首”等绝对化用语进行商业宣传,虚张夸大,扰乱市场秩序,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五)户外商业广告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六)户外广告中出现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内容。

(七)户外广告中出现各类卖惨、炫富、恶搞经典等,以及各种“蹭热点”“博眼球”,利用群众热议事件等作为炒作噱头进行商业宣传的内容。

(八)户外广告中含有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迷信、“软色情”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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