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帮助指导认定某品牌龙口粉丝外包装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否违法违规的请示》(白市监〔2023〕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为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以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规定,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
产品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根据上述规定,我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核实,请示中涉案的海口某淀粉有限公司,其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或者备案,不是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其在“龙口粉丝”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专用标志的行为属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行为,违反《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可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进行处理。请你局结合具体案情,依法办案,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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