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营主体信用水平提升,现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因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下简称“列异”)经营主体信用修复“申请即移出”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选择“申请即移出”实施信用修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未年报被列异;
(二)已经补报年报并公示。
二、办理流程
(一)补报年报。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依次补报并公示历年的年报。系统将根据失信主体的实际情况给予指引,经营主体要对填报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生成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补报并公示年报后,系统将自动生成信用修复申请表及承诺书,确认并同意后,将自动提交系统处理,无需手动提交申请和修复材料。
(三)自动审核。通过大数据比对和校验,自动审核信用修复资料,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自动即时完成信用修复,“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不再公示列异信息。
三、注意事项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失信主体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的,经数据比对符合“申请即移出”条件的,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进行自动修复,并将修复信息同步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信用海南等平台。
(二)经营主体务必如实填写年报信息。经营主体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三)对于不适用“申请即移出”范围的经营主体,仍需按照相关规定,向列入机关手动提交申请进行信用修复。
(四)信用修复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信用修复相关规定以外的修复条件。
特此公告。
附件:因未年报被列异经营主体信用修复“申请即移出”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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