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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6-10-26 16:46 【字体: 小   中   大 】

各市、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海口代办处,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优先审查工作,助力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提升,根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85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结合海南实际,现就《办法》在我省施行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专利优先审查职责分工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全省专利优先审查请求的推荐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海口代办处(以下简称海口代办处)在省知识产权局领导下,负责全省专利优先审查申请的受理、审查、推荐等全流程工作;各市、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本辖区的专利优先审查请求的推荐工作。

二、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原则

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坚持质量优先、赋能产业、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诚实守信,立足我省特色和优势现代化产业体系,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领域,重点支持四大主导产业、“五向图强”特色产业链、“四新”未来产业,以及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创新型企业的具有重要创新价值及转化运用前景的专利申请。

三、受理对象

(一)专利优先审查受理对象为海南省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具有海南省常住人口户籍的个人。单位或个人应是专利的第一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

(二)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实行申请主体备案制度。海口代办处在海南省知识产权局指导下,建立专利优先审查推荐主体备案名录。申请专利优先审查推荐的申请人,应当先提交主体备案申请;经审核通过并纳入全省专利优先审查推荐主体备案名录后,方可提出专利优先审查推荐申请。各市、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对行政管辖范围内的申请人进行主体备案推荐,海口代办处定期组织备案需求摸排。

申请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研发创新能力与专利产业化实施能力,在所属产业具备领先发展优势,专利申报质量优良、专利授权率较高。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应填写并签署《申请人主体备案表》(见附件),电子版(扫描件)发送至海口代办处优先审查主体备案邮箱:hkyouxianshencha@163.com或纸质版提交至海口代办处受理窗口,进行备案审核。

主体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备案资格结合主体专利质量、信用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符合以上条件并且属于有效期内的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国家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链主企业、链长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的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以及承担省级以上重点科技项目的单位,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推荐。

四、可以优先审查推荐的专利申请或案件类型

(一)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且未作出首次处理。首次处理是指审查员已开始审查并发出通知书。

(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已完成受理,足额缴纳专利申请费,并已完成分类,具有分类号。

(三)复审案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复审,已缴纳复审费。

(四)无效宣告案件: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已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

五、可以优先审查推荐的情形

(一)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以及转化运用前景的专利申请、复审案件,可以申请办理优先审查:

1.涉及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2.涉及海南省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3.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产业化实施或者已经做好产业化实施准备,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4.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中国专利申请;

5.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办理专利权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优先审查,并符合以下条件:

1.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市、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涉及的专利发生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或者调解,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或者实施专利开放许可纠纷调解;

3.涉及的专利发生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当事人已请求仲裁机构仲裁;

4.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上述第1项规定的市、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民法院,第3项规定的仲裁机构可以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六、不予优先审查推荐的情形

除《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及申请主体,不予优先审查推荐:

1.不以真实创新研发为基础、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虚构业绩,单独或串通开展专利申请、代理、权属转让等行为;专利申请内容存在编造、伪造、变造技术数据与效果,以及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弄虚作假情形;发明创造主要由计算机技术随机生成,无实质创新价值。

2.发明创造明显违背技术改进、设计基本常理,存在技术变劣、内容堆砌、无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等不合理情形。

3.申请人无实际研发活动,批量提交专利申请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恶意拆分、分散布局与特定主体、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分批次、异地提交专利申请。

4.以不正当转让、受让专利申请权为目的提交申请,或虚假变更专利发明人、设计人。

5.企业申请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处于营业执照吊销、注销状态;未经备案、已被移出备案名录的申请主体。

6.受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专利代理机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提交优先审查申请的。

7.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专利优先审查推荐正常工作秩序的各类行为。

8.专利申请已取得专利优先审查或快速预审资格的。

9.申请人上一年度所有通过优先审查途径申报的专利,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的,本年度原则上不予推荐。

10.优先审查申请材料存在缺陷,经一次性告知全部补正要求后,补正两次及以上仍不符合规范的。

11.存在其他不符合知识产权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的不予优先审查推荐情形。

七、需要准备的申请材料

提交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或者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优先审查请求书请求书要根据填表说明依次填写相关内容,并由全体申请人(复审请求人、专利权人)签字盖章。(请求书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政务服务栏目“表格下载”端下载。网址: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3/index.html)。

(二)请求推荐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提交相应证明文件:

1.涉及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申请人应提交说明材料,明确阐述本专利申请内容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及其实施运用前景所属具体重点发展行业或产业领域。

2.涉及海南省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申请人应提交说明材料,明确在经营地域、经营领域或研发工作等方面与海南省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产业之间的关系,写明该专利申请的领域对应的具体产业领域,并阐述本专利申请内容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及其实施运用前景所属具体重点发展行业。

3.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产业化实施或者已经做好产业化实施准备,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证明产业化实施或准备实施的技术说明材料、该材料与专利申请技术方案(或权利要求)中各项技术特征的对应关系表,以及说明产业化实施或准备实施的原型照片、样本证明、工厂注册证书、产品目录、产品手册等;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的,应提交销售或交易凭证等相关材料,例如买卖合同、产品供应协议、采购发票等,当事人应对其所主张的正在实施或者做好实施准备的情形及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承诺,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海口代办处不定期现场抽检,并愿意承担因不诚信所带来的后果。

4.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中国专利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交PCT申请已经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阶段的证明材料,如,进入国家阶段声明/请求书、缴纳国家阶段费用的证明、他国专利局发出的“实质审查请求受理通知书”或“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等作为凭证,如果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包含外文,需要附送相应的中文译文;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向外申请,则应当提交专利申请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及缴纳相应费用的凭证、含优先权信息的国家或地区官方文件等材料,以及相应的中文译文。

5.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情形。申请人应当提供专利申请涉及国家利益层面、公共利益层面的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对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所具有的重大意义作出说明,对二者之间的关系予以充分阐述,同时需提交有效的证明文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

八、办理流程

(一)申报方式:专利优先审查实行全程线上办理。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址https://cponline.cnipa.gov.cn)在线提交申请。

(二)材料审查:请求人将专利优先审查请求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以电子申请方式提出申请后,由海口代办处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海口代办处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达海南省的年度名额,结合申请人上一年度专利授权等情况,择优推荐。

九、代理机构义务

专利代理机构为专利申请人或者案件当事人请求优先审查提供服务,应当保持良好的信用、较高的业务和服务水平,自觉履行行业自律责任,不得从事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各类非正常专利优先审查代理行为。

十、监督与管理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对从事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审核、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加强监督管理。对于存在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优先审查请求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自相关行为被认定起一年内,不予受理其提交的优先审查请求。

十一、其他事项

海口代办处受理专利优先审查请求后,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成申请人优先审查申请推荐工作,并反馈结果。复杂疑难案件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超过30个工作日。案件补正后再次提交的,处理时限重新计算。海口代办处对于专利优先审查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工作政策宣贯和精准服务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898-65393857

窗口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南海大道288号知识产权大厦一楼办事大厅

 

附件:海南省优先审查申请主体备案表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2026年10月23日  




附件.海南省优先审查申请主体备案表.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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