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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质量技术管理领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26-09-21 18:04 【字体: 小   中   大 】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人才发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质量技术管理领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2026年9月21日   



海南省质量技术管理领域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质量技术管理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高素质质量技术管理领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海南省从事质量技术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经批准离岗创业、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评审,其创业、兼职或转岗期间的质量技术管理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认可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可按本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海外归国人才、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才,首次申报职称,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参照同类人才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评审。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质量技术管理领域分为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五个专业(以下简称“本专业”)。

(一)质量专业。主要从事质量科学和政策研究、质量管理和咨询、认证认可、质量评价、体系审核、缺陷产品召回、质量安全技术调查、产品(食品)审评查验等技术相关工作。

(二)计量专业。主要从事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量标准建立、升级改造,计量检定、校准、检测和测试,计量管理,计量信息化,计量标准物质研制,防计量作弊等计量科学和技术研究相关工作。

(三)标准化专业。主要从事标准化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国际标准化动态研究、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研究;标准体系制定、标准制定与修订;国内外标准化出版物分类管理、标准文献计算机管理以及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标准化计划、规划、技术法规的制定、标准的审查、评价以及组织标准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物品编码和信息自动识别技术应用研究等相关工作。 

(四)特种设备专业。主要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研究、技术管理等技术相关工作。

(五)检验检测专业。主要从事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工业产品、消费品等领域的检验检测、方法研究、风险监测评估、质量鉴定/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专业职称分为三个层次五个等级,初级职称(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中级职称(工程师)、高级职称(副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五条  按照本条件评审通过,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制度。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五)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

(六)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七条  具有其他类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转岗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且符合本申报评审条件的可转评同级本专业职称。转评满1年,符合评审高一级条件者,可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八条  任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党纪、政务处分的,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

(二)因违反行业规定行为,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本人所在单位存在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且与本人工作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不得申报。

(三)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期间不得申报。

(四)在申报评审的各个阶段,一旦查实申报人有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评审资格,且3年内禁止申报。

(五)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初次认定条件

第九条  初次认定范围必须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学历学位和技工院校毕业生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职称认定除应具备第二章第六条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或具备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考核认定为技术员职称。

(二)具备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或具备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具备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或具备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研究生学历并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考核认定为工程师职称。

(四)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博士后期满考核合格出站,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可认定为副高级工程师职称。

(五)取得境外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职业资格比照认定职称目录清单》按对应层级比照认定。如遇政策调整,按照国家和我省新的政策执行。

第四章  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条  技术员评审条件

(一)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申报人员的工作能力(经历)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有关的国家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2.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和学术水平应具备以下条件:

参与编写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技术指南、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专项技术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1篇以上。

第十一条  助理工程师评审条件

(一)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本专业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5.取得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申报人员的工作能力(经历)应具备以下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本专业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践能力,能处理本专业一般性技术问题。

(三)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和学术水平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的工作获奖科学技术奖,或取得专利等成果。

2.参与完成标准、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技术规范等本专业领域技术文件1篇。

3.作为主要作者,在县(局)级以上行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技术工作文章1篇。

4.取得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参与完成1项本单位技能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取得积极成效,经同行专家(不少于3名)、行业主管部门(以成果鉴定书为据)或本单位鉴定认可(以加盖单位公章的鉴定函为据)。

第十二条  工程师评审条件

(一)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取得相应职业(工种)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申报人员的工作能力(经历)应具备以下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法规,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应用、新方法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程和技术报告。

(三)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

2.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3)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主持完成单位内部立项的重点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3.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排名前3)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发明人均排名前3)。

4.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以上,并公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3)制修订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2项以上,并公布实施;或主持企业标准2项以上,并在企业内组织实施,并取得显著效益。

5.参与实施质量领域省级以上试点、重点项目,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3)实施市级以上质量政策研究、方法创新等项目1项以上,取得明显成效,项目成果获相应级别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或推广。

6.取得相应职业(工种)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市(厅)级项目获得二等奖以上或2项本单位技能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获得一等奖(以获奖证书人员名单为准),或项目经同行专家(不少于3名)、行业主管部门或本单位鉴定认可,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以同行专家、行业主管部门、本单位等加盖单位公章的鉴定认可函为据)。

(四)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含通讯作者,下同)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以第二作者发表的本专业技术论文折半计算。

2.编写由本人主要参与的能解决本专业负责技术难题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技术指南、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专项技术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1篇以上。

第十三条  副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一)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本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3.取得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申报人员的工作能力(经历)应具备以下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开展本专业领域重大研究项目,能够解决复杂技术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5名、二等奖排名前3名、三等奖排名前2)1项以上。

2.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主持市(厅)级科研项目3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3.取得国家发明专利 2 项(至少1项本人第1发明人)或取得国家发明专利 1 项(本人第1发明人)+ 实用新型专利 2 项(本人第1发明人)或实用新型专利 4 项(全部本人第1发明人,须提供专利实施应用相关佐证材料)。

4.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1项以上,并公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3)制修订国家标准1项或行业标准2项以上,并公布实施;或主持制修订省级地方标准2项以上,或主持制修订团体标准4项以上,并公布实施,在相应范围内得到实施应用。

5.取得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与本专业相关的标准或技术规范制(修)订,并通过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发布实施,或2项市(厅)级以上工法、操作法、作业书等的编制,并通过市(厅)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四)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主编或排名前3名编委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5万字以上或合著10万字以上,其中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出版单位出具撰写证明)。

2.作为第一作者在SCI(科学引文索引)或EI(工程索引)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者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以第二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折半计算。

3.编写由本人主持完成的、能解决本专业复杂技术难题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技术指南、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专项技术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3篇以上,其中有1项公布实施。

(五)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申报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质量专业:

(1)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3)完成实施质量领域国家级试点、重点项目等1项以上或主持实施质量领域省级试点、重点项目等1项以上,项目成果获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2)主持完成市级以上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3)完成省级以上质量发展、质量治理、质量安全等领域政策研究3项以上,项目成果被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采纳入政策制修订核心内容。

(3)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3)构建区域/行业质量评价指标体系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缺陷产品召回、质量安全技术调查等相关技术工作3项以上,项目成果获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4)主持完成质量管理工具与方法创新研究2项以上,相关技术成果获省级以上质量管理类奖项。

(5)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3)完成3类及以上不同领域国家推荐性管理体系一体化整合搭建,相关体系或制度对标ISO国际标准及CNAS认可实施规范,认证结果被纳入国际互认体系、可跨境采信;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3)制修订3项以上国家认证实施规则。

(6)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3)完成产品(食品)审评查验领域制度创新和技术研究2项以上,项目成果获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或在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3)在省级以上审评查验工作中,发现重大安全风险隐患2次以上,有效解决食品产业发展疑难问题,项目成果获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2.计量专业:

(1)主持完成2项以上省级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主持完成4项以上省级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工作。

(2)主持完成2项以上区域性计量比对;或主持完成2项计量标准物质研制;或主持完成1项防计量作弊技术研发。

3.标准化专业:

(1)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3)实施标准化领域国家级试点、重点项目等1项以上或主持实施标准化领域省级试点、重点项目1项以上,项目成果获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2)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标准化领域政策研究1项以上,项目成果被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采纳入政策制修订核心内容。

(3)主持完成1项以上省重点产业标准体系研制,项目成果获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4)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报告、出口指南、通报评议等3项以上,项目成果获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5)不作为标准编制人员,主持完成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技术验证(论证)或实施评估1项以上,编写相关技术性报告,项目成果获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6)主持完成标准比对1项以上,编写相关技术报告,获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7)主持完成3项国家物品编码工作机构下达的全国商品条码市场调查工作,并编写相关技术报告,获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4.特种设备专业:

(1)主持完成1项以上特种设备检验资质增项工作。

(2)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3)完成2项一般及以上事故调查的技术鉴定工作,其结论(事故鉴定报告)被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认可,并作为处理事故的依据;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3)完成2次及以上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获得了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3)主持3个以上大型检验项目(每个检验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上),负责检验项目技术方案把关和实施。

(4)主持制定特种设备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2项以上,并公布实施。

5.检验检测专业:

(1)主持研发2项以上检验检测或风险监测新方法、新技术,并投入实验室应用,相关技术方案在行业内得到推广。

(2)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3)筹建省部级以上检验检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并通过验收。

(3)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3)完成2次以上检验检测重大技术支撑、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研判、重大质量鉴定/评价等项目,项目成果获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  正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一)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应具备的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本专业副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申报人员的工作能力(经历)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本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本专业领域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三)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项目(一等奖排名前7,二等奖排名前5)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2或二等奖排名第1)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2项以上(均为排名第1名)。

2.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验收;或主持市(厅)级科研项目4项以上,并通过验收。

3.取得国家发明专利3项以上(至少2项本人为第一发明人);或取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本人第1发明人)+ 实用新型专利3项(本人第1发明人);或实用新型专利6项以上(全部本人为第1发明人,须提供专利实施应用相关佐证材料)。

4.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2项以上,并公布实施;或主持制(修)订国家标准1项,行业标准2项或地方标准3项以上,并公布实施。

(四)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以主编(主译)、或者副主编(副主译)公开出版10万字以上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独著10万字以上,合著20万字以上,其中本人撰写的不少于8万字,出版单位出具撰写证明)。

2.作为第一作者在SCI(科学引文索引)或EI(工程索引)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者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以第二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折半计算。

3.编写由本人主持完成的、能解决本专业复杂技术难题的有较高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技术指南、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专项技术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4篇以上,其中有2项公布实施。

(五)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申报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质量专业:

(1)主持完成实施质量领域国家级试点、重点项目等1项以上,项目成果获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2)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质量发展、质量治理、质量安全等领域政策研究3项以上,项目成果被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采纳入政策制修订核心内容。

(3)主持构建区域/行业质量评价指标体系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缺陷产品召回、质量安全技术调查等相关技术工作5项以上,项目成果获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4)主持完成质量管理工具与方法创新研究2项以上,相关技术成果获国家级或国际权威质量管理类奖项。

(5)主持完成3类及以上不同领域国家推荐性管理体系一体化整合搭建,相关体系或制度对标ISO国际标准及CNAS认可实施规范,认证结果被纳入国际互认体系、可跨境采信;或主持制修订3项以上国家认证实施规则。

(6)主持产品(食品)审评查验领域制度创新和技术研究2项以上,项目成果被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或在主持省级以上审评查验工作中,发现重大安全风险隐患2次以上,有效解决食品产业发展疑难问题,项目成果被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2.计量专业:

(1)参与建立国家级社会公共计量标准1项以上。

(2)主持完成3项以上省级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主持完成6项以上省级次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的建标工作。

(3)主持完成3项以上区域性计量比对;或主持完成4项计量标准物质研制;或主持完成2项防计量作弊技术研发。

3.标准化专业:

(1)主持实施标准化领域国家级试点、重点项目等2项以上,项目成果获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2)主持省级以上标准化领域政策研究2项以上,项目成果被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采纳入政策制修订核心内容。

(3)不作为标准编制人员,主持完成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技术验证(论证)或实施评估2项以上,编写相关技术性报告,项目成果获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4.特种设备专业:

(1)主持完成3项以上特种设备检验资质增项工作。

(2)主持2项一般及以上事故调查的技术鉴定工作,其结论(事故鉴定报告)被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认可,并作为处理事故的依据;或主持2次及以上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获得了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3)主持3个以上重大型检验项目(每个检验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负责检验项目技术方案把关和实施。

(4)主持制定特种设备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4项以上,并公布实施。

5.检验检测专业:

(1)主持研发3项以上检验检测或风险监测新方法、新技术,并投入实验室应用,相关技术方案在行业内得到推广。

(2)主持筹建省部级以上检验检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平台,并通过验收。

(3)主持2次以上检验检测重大技术支撑、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研判、重大质量鉴定/评价等项目,项目成果获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五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五条  取得本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工程师:

1.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出具相关部门的验收报告。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国家级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

3.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并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基层一线连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后,可由2名本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推荐,同时满足本专业工程师正常申报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力(经历)、业绩成果及学术成果条件。

4.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并连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后,在任本专业助理工程师期间,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本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推荐,同时满足本专业工程师正常申报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力(经历)、业绩成果及学术成果条件。

第十六条  取得本专业工程师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副高级工程师:

1.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出具相关部门的验收报告。

2.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2,二等奖排名第1)1项以上;或国家级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以上政府质量奖个人奖;或省级以上发明专利金奖(排名第1)。

3.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并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基层一线连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后,经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同时满足本专业副高级工程师正常申报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力(经历)、业绩成果及学术成果条件。

4.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并连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后,在任本专业工程师职务期间,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经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同时满足本专业副高级工程师正常申报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力(经历)、业绩成果及学术成果条件。

第十七条  取得本专业副高级工程师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正高级申报工程师:

1.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出具相关部门的验收报告。

2.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完成人2项以上,二等奖第一完成人3项以上);或国家级主管部门举办的专业技能大赛一等奖;或国家级政府质量奖个人奖;或国家级发明专利金奖(排名第1)。

3.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基层一线连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后,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职称人员推荐,同时满足本领域正高级工程师职称正常申报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力(经历)、业绩成果及学术成果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审,分别按照全日制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对待。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由省委人才发展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二十条  本评审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评审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录:相关词语或概念解释

1.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1篇以上”含1篇。

2.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是指从取得现技术职称资格之日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3.科学技术奖: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省级科学技术奖是指省政府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奖励;部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科学技术奖励以获奖证书为依据(不含项目主持单位颁发的二级证书、证明等),奖励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学奖励不作为个人业绩材料。

4.科研项目:是指国家、省(部)、市(厅)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任务。

5.重大:涉及面广、影响面广。

6.参与:是指在项目组内,在项目负责人的带领下,参与项目全过程并承担技术性工作的完成人,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报告所列名单中的主要参与人员,排序不限。

7.主持: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主持人对项目负总责。一般指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

8.本《条件》所指的业绩或贡献,须提供奖励证书、效益证明、验收报告(证明)或由申报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佐证材料予以证明。

9.省(部)级: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及人民政府、国家各部委。

10.市(厅)级:指国家行政区划为地级以上市(不含直辖市)及省级党政机关厅级部门。

11.艰苦边远地区:以国家、海南省最新的全国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划分。

12.基层一线:乡镇、少数民族县(含县级市)所属(含直属和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

13.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科研立项、结项及科研成果鉴定复印件,效益证明原件,需要注意的是:对申报人的业绩,要验证申报人提交的在该项目、工程项目规划、设计等活动中发挥作用的证明,证明由推荐单位加盖公章,否则不可作为组卷材料提交。对科研成果,要验证申报人提交的完整的课题组立项证明材料、结题证明材料(或鉴定证书),证明由推荐单位加盖公章,否则不可作为组卷材料提交。对奖励证书,要验证申报人提交的颁奖部门下发的获奖文件或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课题组报奖的材料,属于集体奖励的项目还要验证申请人参与项目程度的相关佐证材料。

14.经济或社会效益:是指通过利用某个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及表现的效益,提供相关证明。

经济效益:成果推广转化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指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应用中,取得的经济效益连续两年占该企业利税总额30%以上;成果推广转化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指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应用中,取得的经济效益连续两年占该企业利税总额20%以上;成果推广转化取得良好经济效益,指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应用中,取得的经济效益连续两年占该企业利税总额10%以上。

15.论文:应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龙源期刊网、中国期刊网数据库等国内数据库和Elsevier、CNBI等国外数据库进行论文信息的检索验证。

16.学术专著、著作:是指取得国际标准书号(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编著或译著。

17.专业学术期刊: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发行、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学术刊物,限正刊。(不含增刊、专刊、专辑和会议论文集)。

18.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最新的版本为准,申报人均需提供省部级科技信息中心(科技查新站)出具的核心期刊论文收录证明。被SCI(科学引文索引 )、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 ) 、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检索)收录的期刊视为核心期刊。SCI收录期刊分区按照中科院JCR大类分区,申报人需同时提供省部级科技信息中心(科技查新站)出具的论文被SCI收录(内容含JCR分区)、EI、ISTP、SSCI、CSSCI收录检索证明。

19.国外发表的论文、著作等须提供全文中文译文,及检索中文译文。

20.专项技术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应阐明项目水平,并写明本人在项目中所承担的岗位职责、专业技术能力、创造性的作用贡献以及解决的技术难题。专项技术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须由单位审核并出具申报人独立撰写的证明。为确保申报人参与项目的真实性,须同时提供申报人主持或为主参与的项目立项、结题、验收、鉴定等相关材料。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

21.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证明,其专业技术工作能力(经历)、工作单位、业绩成果及学术成果材料的真实性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证明。

22.质量技术管理领域专业技术资格所需学历学位本学科和相关学科情况:

(1)质量专业。①本学科:质量管理工程、质量管理与认证、农产品加工与质量检测、工业产品质量检测技术、食品质量与安全、药品质量与安全、保健食品质量与管理、化妆品质量与安全、粮食储运与质量安全;②相关学科:食品卫生与营养学、预防医学、中药制药、食品科学、食品科学与工程、药学、药物制剂、中西医临床医学、生物科学、生物工程、制药工程、生物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公共卫生、基础医学。

(2)计量专业。①本学科:测控技术与仪器、精密仪器、智能感知工程;②相关学科:理论与应用力学、工程力学、机械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机械电子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工业设计、车辆工程、汽车服务工程、机械工艺技术、微机电系统工程、汽车维修工程教育、智能制造工程、智能车辆工程、仿生科学与工程、新能源汽车工程、增材制造工程、智能交互设计、应急装备技术与工程、农林智能装备工程、自动化、轨道交通信号与控制、机器人工程、核电技术与控制工程、智能装备与系统、工业智能、智能工程与创意设计、能源与动力工程、新能源科学与工程、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储能科学与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智能电网信息工程、电气工程与智能控制、电机电器智能化、能源互联网工程、智慧能源工程、大功率半导体科学与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微电子科学与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信息工程、广播电视工程、水声工程、电子封装技术、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医学信息工程、电磁场与无线技术、电波传播与天线、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电信工程及管理、应用电子技术教育、人工智能、海洋信息工程、柔性电子学、智能测控工程、智能视觉工程、产品质量工程、生物医学工程、药学、中药学、环境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化学、应用化学、分析化学、工程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3)标准化专业。①本学科:标准化工程、标准化技术;②相关学科:经济学、金融学、经济与贸易、法学、数学、化学、地理科学、大气科学、海洋科学、地质学、生物科学、统计学、土木、水利、化工与制药、海洋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植物生产、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林学、水产、药学、工商管理、农业经济管理、工业工程、国际商务、机械工程、信息与通信工程、电子信息、机械、材料与化工、资源与环境、能源动力、作物学、园艺学、农业资源与环境、植物保护、水产。

 (4)特种设备专业。①本学科:分析化学、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机械设计及理论、材料物理与化学、材料学、材料加工工程、热能工程、动力机械及工程、化工过程机械、电机与电器、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机械工程、材料工程、动力工程、电气工程、机械工程、能源动力、金属材料工程、焊接技术与工程、电气工程及自动化、电气工程与智能控制;②相关学科:电磁场与微波技术、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计算机应用技术、安全技术及工程、油气储运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材料设计科学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工程管理。

(5)检验检测专业。①本学科: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工程、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生物学、植物学、生物技术、合成生物学、化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化学工程与工艺、测控技术与仪器、机械电子工程、医学检验技术、微生物学、生物医学科学、粮食、油脂及植物蛋白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机械工程、电气工程、电子科学与工程、 石油与天然气工程、纺织科学与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科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有机化学、应用化学、食品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安全与检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土木工程、林学、林业工程、木材科学与工程。②相关学科:电子信息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智能装备与系统、仪器科学与技术、医学实验技术、医学技术、电子与计算机工程、软件工程、光学工程、电气工程与智能控制、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环境科学、材料与化工、轻工技术与工程、生物化工、生物技术、生物系统工程、生物科学、生物信息学、细胞免疫学、病理学、卫生毒理学、生物资源科学、化学生物学、分子科学与工程、微生物技术及应用、应用化工技术、有机化工生产技术、精细化学品工业分析与检验生产技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白酒酿造工程、发酵工程、咖啡科学与工程、酿酒工程、农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葡萄与葡萄酒工程、乳品工程、生物技术与工程、食品加工与安全制药工程、食品卫生与营养学、食品营养与健康食用菌科学与工程、水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细胞生物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制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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